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》《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》的决定
(2019年1月31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2月12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)
《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〉〈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〉的决定》已于2019年1月31日经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,并于2019年2月12日经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,现予公布。
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经审议,决定对《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》《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》作如下修改:
2.将第二条修改为:“本市行政区域内莱芜区、钢城区各类公共、公益性建设、工业厂房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本条例。”
3.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管理工作,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钢结构应用产业体系发展工作,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钢结构应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,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协同做好实施工作。”
2.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本市行政区域内莱芜区、钢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,适用本。”
原标题: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》《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》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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